各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行業管理部門、業務主管單位,省級有關行業(綜合)黨委:
現將新修訂的《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人選審核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安徽省委社會工作部
安徽省民政廳
2024年9月19日
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人選審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人選政治審核把關,促進行業協會商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是指會員主體為從事相同性質經濟活動的單位、同業人員或同地域的經濟組織,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依法在省民政廳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其名稱一般以“行業協會”“協會”“商會”“同業公會”“聯合會”“促進會”等字樣為后綴。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人選,是指擬擔任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職務的人員。
第四條負責人人選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聽黨話、跟黨走。
(二)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勇于創新、勤于探索,大力弘揚改革創新精神,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
(三)擔當作為,甘于奉獻,熱心協會商會事業,具有強烈的責任意識和奉獻精神,自覺服務會員,勇擔社會責任,積極投身公益事業。
(四)樹立正確的業績觀,善于把握行業發展規律,懂管理、善決策,在行業領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公信力。
(五)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勤勉盡職、誠信守約、廉潔從業,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職業操守。
負責人人選還應具備《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的其他任職條件。
第五條行業協會商會在申請成立登記、換屆和負責人屆中調整時,擬任負責人人選在履行民主選舉、聘任前須進行審核。
第六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人選審核工作由行業管理部門、業務主管單位、省級有關行業(綜合)黨委等審核責任部門負責審核,省委社會工作部負責復核(備案)。
(一)已脫鉤的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人選由省社會組織綜合黨委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即原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后,報省委社會工作部復核;
(二)直接登記的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人選由省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審核,征求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意見后,報省委社會工作部復核;
(三)雙重管理的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審核,報省委社會工作部備案。
第七條負責人人選審核側重于政治審核,審核內容主要包括負責人人選的政治表現、遵紀守法和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八條按照“重點人員重點審核”原則,審核責任單位對會長(理事長)、駐會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人選,可綜合采用以下方式進行重點審核。
(一)個人承諾。由審核對象以書面形式向審核責任單位作出承諾。
(二)材料審核。審核責任單位對審核對象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核。
(三)函調審核。根據需要向審核對象組織關系所在單位、上級單位、工作單位或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發函征求意見、核實情況,由相關單位出具政治審核意見。
(四)實地審核。主要通過查閱檔案、談話了解等方式進行。談話對象應包括審核對象組織關系所在單位或上級單位負責同志、業務主管單位或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同志、人事主管單位負責同志、所在單位班子成員或干部職工等。
非駐會副會長(副理事長)人選只須提供承諾書和個人簡歷。
第九條審核材料主要包括:
(一)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人選的請示;
(二)負責人人選政治審核表、個人承諾書、無犯罪記錄證明、個人信用報告(負責人人選是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還需出具企業信用報告)、個人簡歷;
(三)審核責任單位根據審核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者備案的負責人人選,還需提供有干部管理權限的干部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批或備案意見。
第十條行業協會商會應在履行民主選舉、聘任等程序60日前,將負責人人選審核申請材料報送審核責任單位。具體審核程序如下:
(一)已脫鉤的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
1.審核。省社會組織綜合黨委自接收負責人人選審核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材料移交至行業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須在收到審核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出具初審意見;省社會組織綜合黨委收到初審意見后,組織開展審核工作,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3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同步將審核意見及審核材料報省委社會工作部復核。
2.復核。省委社會工作部在接收審核材料和審核意見后,主要就省社會組織綜合黨委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嚴格按照程序操作,審核是否認真,對人選的評價是否客觀公正等把關,10個工作日內出具復核意見。
3.批復。省社會組織綜合黨委收到省委社會工作部復核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對審核合格的負責人人選作出書面批復。
初審、審核或復核不予通過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二)直接登記的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
1.審核。省社會組織綜合黨委應在接收負責人人選審核材料30日內完成審核。省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在審核期間需書面征求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意見,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完成審核后,同步將審核意見及審核材料報省委社會工作部復核。
2.復核。省委社會工作部在接收審核材料和審核意見后,主要就省社會組織綜合黨委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嚴格按照程序操作,審核是否認真,對人選的評價是否客觀公正等把關,10個工作日內出具復核意見。
3.批復。省社會組織綜合黨委收到省委社會工作部復核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對審核合格的負責人人選作出書面批復。
審核或復核不予通過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三)雙重管理的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
1.審核。業務主管單位應在接收負責人人選審核材料30日內完成審核,業務主管單位在審核期間需在一定范圍內
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
2.備案。業務主管單位完成審核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及審核材料報省委社會工作部備案。
3.批復。業務主管單位將備案材料送到省委社會工作部備案后,方可對審核合格的負責人人選作出書面批復。審核不予通過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行業協會商會應根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和負責人任職等相關規定,在向審核責任單位提供負責人人選審核材料時,同步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及審核部門關于負責人人選的審核意見。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和負責人任職等相關規定,對負責人比例、是否擔任其他社會組織主要負責人、法人等人選資格條件進行審查把關。
未經或者未通過復核的負責人人選,不得參與民主選舉、聘任等程序,不得擔任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應當重新申報其他人選。
第十二條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出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情況,審核責任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應及時指導行業協會商會組織開展改選工作,調整相關負責人。
第十三條在審核中發現行業協會商會及其負責人人選存在虛報瞞報有關事項、虛假承諾或在公示期內被反映存有影響任職的問題,經查實的取消負責人人選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責問責。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省委社會工作部、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2年省民政廳印發的《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人選審核辦法(試行)》(皖民管字〔2022〕34號)同時廢止。
附件:1.關于安徽省XXX協會第X屆理事會負責人人選的請示(式樣)
2.安徽省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人選政治審核表
3.安徽省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個人承諾書